新年伊始第一天,《自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四川省首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畜禽养殖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居民经济来源之一,有力保障了城乡畜禽产品供应、提高了农民收入、活跃了农村经济。同时,畜禽养殖产业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五个振兴”中产业振兴的重要内容。《条例》的出台实施,将对我市畜禽养殖行业绿色生态、高效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重要作用。
问题导向 填补上位法空白
“我市是四川省畜禽养殖大市。数据显示2021年,自贡生猪出栏181.38万头,家禽出栏3418.72万只,畜禽养殖已经成为我市农村经济重要增长点。”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游华介绍,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管理,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呈现出“小型、分散、粗放”的养殖状态,畜禽污染防治设施投入明显不足,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大量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问题突出地区经常发生群众信访投诉。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对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了规范,对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养殖规定存在法律空白,迫切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和完善,并通过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能职责,实现规范、科学、有效管理。为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制度,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有序和可持续发展,2019年12月,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自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列为调研项目。
“我们在全市开展了为期1年的调研论证工作,共走访68个乡镇(街道),规模养殖调研覆盖率达60%以上,散户养殖调研覆盖率达80%以上,广泛听取乡镇工作人员、畜禽养殖从业人员和养殖企业周边村民反映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余泓介绍,通过广泛走访调研,不仅摸清了我市禽畜养殖业底数和现状,也掌握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短板。随着畜禽养殖规模扩大,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和防治技术手段未能及时有效到位,导致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显。
依靠群众 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一部法律的立法质量,在于是否满足现实需求,在于是否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于是否实现立法目标。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自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项目于2021年转为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项目,开始起草《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先后赴江苏南通、江西新余、湖南株洲等地考察学习,全面了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过程中和实施后面临的实际困难。
2021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听证会,向“两代表一委员”、立法专家、养殖业专家、从业者以及群众代表等征求意见。“我市农村历来有家庭养殖的习惯,我认为应该对‘散养户’进行明确的界定,将其与家庭养殖进行区分……”来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朱勇率先发言,引发大家讨论。
作为养殖户代表的江志彬更是备受鼓舞。“最近几年,环保压力越来越大,养殖场发展需求和环保要求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我深有感触。”江志彬说,大家围绕如何化解矛盾,以求达到生态文明建设和养殖业发展“双促进”,使得他深切感受到关怀。他在发言中也提出了“在禁养区设立上,建议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地和二级保护地进行区分”等建议受到重视,使他切身体会到我市立法工作尊重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的拳拳之心。
市人大常委会还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院坝会、咨询会等,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专家代表、养殖业专家代表以及乡镇、村组代表、养殖户代表等各界的意见,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询意见,收集到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使《条例》最大限度贴合我市畜禽养殖业实际和发展需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蒋宗涛介绍,《条例》起草过程前后历时2年,经历20余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于2022年6月24日,经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权责 夯实绿色发展根基
《条例》全文共计五章二十四条,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主要载明了污染担责、养殖专业户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散养户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养殖要求等内容。
游华表示,《条例》将有效填补上位法的空白,引导和促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解决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以更好服务畜禽养殖业发展和乡村振兴需求。
“通过走访调研,我们发现我市的养殖业污染主要集中在规模以下养殖主体,布局分散、管理粗放,监管难度大。加上他们规模较小,对畜禽污染防治设施投入明显不足,是造成我市水体、土壤、空气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昝学军介绍,《条例》着重对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是指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不满500头的养殖户,散养户是指生猪年出栏10头以上、不满50头的养殖户。
同时,《条例》还明确,其他畜禽按照生猪的养殖量折算。具体折算标准为:1头肉牛或3头肉羊折算为5头猪,60只肉鸡或30只蛋鸡折算为1头猪,30只兔子折算为1头猪,等等。
《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科学选址,建设规范化圈舍和配备污染防治设施,采取场所密闭、种养循环等有效措施,以防治噪声和恶臭气体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条例》还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村(居)委会、畜禽养殖协会、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实现权责一致。
建立制度 保障养殖业长远发展
“《条例》坚持引导畜禽养殖规范化建设,既从污染防治方面予以约束,又从资源化利用方面指明路径。”蒋宗涛介绍,特别是在制度建立方面,《条例》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着力建立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制度体系。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在“防”,污染源头管理可以从根本上控制环境污染的产生。我市已经建立市、县、乡、村(社区)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对全域污染源进行监管,达到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的目的。《条例》明确,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已经建立的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通过登记在册、日常巡查等方式,能够及时发现畜禽养殖导致的污染环境问题,有利于第一时间排查污染源头。
在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设计中,《条例》明确规定了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配套建设相应的废弃物收集、存贮等配套设施设备,让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在享受从事畜禽养殖带来的利益时,也承担与自身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环境保护义务。
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是本条例的重点。《条例》把政府及其部门、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企业、农户合作模式”的企业三个主体作为切入点,明确各自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中的职责,做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政府及其部门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种养结合的方式进行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养殖专业户、散养户通过委托处理和自己消纳的方式,实现畜禽粪污全量收集处理;“企业、农户合作模式”的企业应当协助农户做好养殖废弃物处理。《条例》旨在通过这一制度设计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绿色农业发展。
同时,积极发挥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作用,鼓励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通过自治的方式逐步改变村民的畜禽养殖观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实现传统养殖方式向现代养殖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产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