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以下是对该条例的详细解读:
一、条例概述
- 发布与修订:该条例自1999年5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17年3月1日。
- 施行时间: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1. 定义与范围
- 饲料: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饲料添加剂: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2. 管理部门与职责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3. 生产企业与经营者责任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4.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研制与审定
-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样品和资料。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5. 进口管理
-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6. 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 条例明确了违反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等处罚措施。
四、实施与监督
-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 通过定期抽检、风险评估等手段,及时发现并处理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问题。
综上所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是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